流水號
62208
課號
LAW7191
課程識別碼
A21 M6110
無分班
- 2 學分
選修
法律研究所
法律研究所
選修- 顏佑紘
- 搜尋教師開設的課程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
yhyen@ntu.edu.tw
- 二 3, 4
霖研一1501
2 類加選
修課總人數 20 人
本校 20 人
無領域專長
- 中文授課
- NTU COOL
-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- 備註科法所同學開學後視情況加簽。
- 修課限制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本校選課狀況
載入中- 課程概述課程主題:歸責原則之研究 (民事責任之主觀要件:不包括責任能力) 課程說明: 培養同學發現、分析與解決爭議之能力,係本課程的重點!因此課程主題為何,其本身並不是這麼重要。之所以還是要選擇一個主題,是希望修課同學能夠聚焦在一個特定範圍之內進行討論,使各週報告的提出與討論能夠彼此相互呼應,激盪出更多元的思考。蓋若以「民法」作為課程主題,則可能發生有同學選擇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消滅時效之計算」、有同學以「不當得利三角關係之研究」,另有同學以「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」作為報告主題,雖然上開各題目都很值得研究與討論,但各週主題彼此間的關連性過低,將無法從別人的報告中獲得對自己研究主題的啟發。 至於為何選擇「歸責原則」作為課程主題,一方面是因為我國關於歸責原則的規定與案例甚多,故很容易找到相關的實務裁判作為研究對象;另一方面是既然案例甚多,故一定可以從過去已經作成的判決中找到值得研究的議題。而在搜尋、思考與發現所欲研究議題的過程當中,即可培養未來找尋碩士論文題目的能力! 課程進行: 本課程之進行方式可分為兩個部分, 第一部份: 1、開學第一週由授課老師講解本學期討論的重點與方向、掌握爭點與寫作方法等,並說明課程進行細節,包括選課學生調查、加簽與人數管控、報告進行方式、報告題目及時間分配等事宜。 2、第二週與第三週將分別邀請專家與學者至課堂報告與經驗分享。 3、第四週(視選課人數或許延長至第五週)由授課老師選擇研究主題進行分享。主要目的並非在講授個人見解,而是在分享如何形成問題意識、蒐集文獻、思考問題的解決方式,以及該如何撰寫論文。 第二部分: 1、開學第五週(或第六週)起,由選課同學依主題輪流報告。 2、為避免報告內容太過抽象且流於空洞,報告主題的問題意識須來自於某一則法院判決。需注意的是,重點是係基於某一則法院判決而引發報告的問題意識,但毋須為符合上開要求而硬是要提及某一判決,此兩者間有重大不同,請予明辨。 3、課堂的口頭報告必須事先上傳報告初稿,作為發問與討論的基礎,上課口頭報告後,再依發問與討論內容修正報告,並於規定的繳交期限前提出正式書面報告。 4、報告週後兩週的報告人為法定評論人 報告注意事項: 1、報告初稿不必求其完整,能夠呈現大綱架構與重點內容即可,核心在於突顯思路歷程,但應注意避免大量剪貼學說與實務見解。 2、受評析裁判所涉事實與爭點應經整理後摘要提出,不可全文複製貼上,且就同一事件的歷審裁判,簡要整理其發展脈絡即可。歷審裁判中,如有法律爭點或見解不同者,應予簡要呈現,以供比較異同。 3、引用文獻與實務見解時,不要單純抄錄,應消化後重新以自己的文字摘要提出,但須掌握其要義,避免誤解。文獻出處或裁判字號應求其具體與精確,於參考中文文獻時應力求完整,並冀望各位能參考外文文獻。 4、報告時間以15分鐘為限。其餘時間則開放討論,且老師將指定同學發問或評論,報告同學亦可再作回應或補充。 5、修課同學至遲應於3/11上傳預計報告主題。 6、修課同學至遲應於報告當週的週日早上8:00前上傳報告初稿於NTU COOL,毋須列印紙本。 暫訂報告主題,例示如下(可進一步限縮討論範圍): -個別民事責任之歸責原則? 例1:土§ 68Ⅰ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 例2:醫療民事責任之歸責原則 -歸責原則與其他制度之互動 例1:歸責原則vs保險制度 例2:歸責原則vs登記儲金 -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之互動 -無過失責任之認定→無過失責任之過失化? -推定過失之解釋論或立法論 -債務不履行責任歸責原則之認定方式
- 課程目標爭議之發現、分析與解決 資料之蒐集、閱讀與批判 判決之查閱、研究與評釋 法律文書之撰寫 口語表達與聆聽
- 課程要求※修課同學至遲應於3/11上傳預計報告主題 ※修課同學至遲應於報告當週的週日早上8:00前上傳報告初稿於NTU COOL,毋須列印紙本。
-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- Office Hour
*此 Office Hour 需要提前預約 - 指定閱讀
- 參考書目
- 評量方式
100% 學期成績將依課堂中的上課口頭報告、期末書面報告、參與討論與出缺席情形綜合評定。
- 針對學生困難提供學生調整方式
- 課程進度
2/20第 1 週 2/20 主題講解、課程行政事務、報告時間分配 2/27第 2 週 2/27 專家學者演講 3/5第 3 週 3/5 顏佑紘-研究心得分享 3/12第 4 週 3/12 專家學者演講 3/19第 5 週 3/19 陳熙哲-收回權」不得行使—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之研究 王威翔-論多數共有人管理決定損害賠償責任歸責事由之意義—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為中心 3/26第 6 週 3/26 何欣蓉-與有過失之歸責基礎-故意侵權行為得否適用與有過失? 陳麗婷-民法第191條之3歸責事由之探討―從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03 號判決出發 4/2第 7 週 4/2 彭子媛-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中「欠缺」之認定——簡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字第20號民事判決 劉怡彣-動物占有人責任的嚴格責任化——從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31號民事判決出發 4/9第 8 週 4/9 周毓喬-論消保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之歸責原則-從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判決出發 林宗岳-締約上「過失」? 4/16第 9 週 4/16 張瑀軒-過失是否成立共同侵權?—兼論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邱酩壬-「預約」違約責任之歸責事由判斷-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評析 4/23第 10 週 4/23 研究生論發 4/30第 11 週 4/30 吳艾菁-替代責任之發展與歸責理論---以民法第189條為中心 劉紀維-論醫療侵權行為之歸責原則 5/7第 12 週 5/7 梁世裕-契約之歸責事由-以民法第220條之過失認定為中心 謝昀縢-論醫療行為之過失認定—以告知義務之踐行為核心 5/14第 13 週 5/14 彭思寧-代負責任之歸責基礎——兼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23號判決 李沅靜-僱用人違反僱傭契約中保護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――以民法第487條之1的歸責原則為中心 5/21第 14 週 5/21 周松莆-「189條定作人侵權責任」、「184條2項侵權責任」與「191條土地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」之歸責原則之互動 王文其-民法旅客運送契約責任——兼論與公路法、鐵路法之適用關係 5/28第 15 週 5/28 徐胤嘉-被害人身體因素及與有過失之歸責原則 許品彥-服務責任與衡平責任--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78 號民事判決出發 6/4第 16 週 6/4 曾任佑-論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關係 – 以「非以治療為目的」之醫療行為為中心 吳明霖-法人侵權責任及其歸責-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出發 6/11第 17 週 6/11 林荷庭-保險制度與歸責原則之關係 謝采君-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──論藥害救濟之歸責原則與事由 6/18第 18 週 6/18 蔡易安-購物平台業者商標侵權責任之歸責原則 王亭雲-論民法第110條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之歸責原則—兼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6/25第 19 週 6/25 期末報告繳交